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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女鞋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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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8日,星期天下午,王振滔正在省里开会学习十八大精神,接到电话说官司打赢了。
王是温州市政协副主席、浙江奥康鞋业集团董事长。奥康与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之间的反倾销官司至今整整打了六年半,现在二审判决下来,奥康胜诉——这是中国企业在此类案件中罕见的胜诉。
“听了之后心里没什么大波动,很平静。”11月21日,王振滔在奥康总部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伴随着这场官司,47岁的王振滔笑言自己从青年人变成了中年人,而帮助他打赢这场官司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则吓了王一跳——“你的头发白成这样了。”11月22日,两人在央视一档节目录制现场相见时,王对蒲说。蒲只拍了拍王的肩膀。
得知判决结果后,王曾发短信向蒲致谢,蒲回了七个字,“振滔兄,为你高兴!”
6年前,欧盟宣布针对中国鞋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中国鞋企高调联合起诉欧盟,是当时的一大新闻。但屡屡失败之后,同行者逐渐偃旗息鼓,只剩下奥康一家上诉至欧盟高级法院。如今这场马拉松诉讼的胜利给奥康带来的直接经济收益,仅是约500万元的诉讼费,以及还需争取的部分退税。对于市值逾70亿元、年盈利超过4亿元的奥康来说,经济价值很有限。
“今天打赢官司,象征意义更大,”王振滔说,“它让中国企业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时知道,鸡蛋是可以和石头碰碰的。”
“宁愿被打死,不要被吓死”
“怎么卖卖鞋子也不让?”2006年,当奥康进出口部员工李海军把征收反倾销税的消息告知王振滔时,王愣了。他还以为,“反倾销税”这么“高端”的名词离鞋子这么普通的商品很遥远。
2005年5月,应欧洲鞋业联合会(CEC)的投诉,欧委会启动了对原产中国和越南的进口皮鞋的反倾销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2006年,欧委会通过法规对原产中国和越南的进口皮鞋征收为期2年的16.5%反倾销税。
欧洲制鞋业有贸易保护主义的传统,被称为“敏感性的工业产业”。中国入世谈判中,欧盟将鞋列入中国入世后继续实行3年配额制的四种产品之一。2005年1月1日起,3年期满,欧盟取消配额,成本高昂的欧洲皮鞋市场由此城门洞开——王振滔回忆,当时奥康为多家欧洲著名鞋企代工,欧洲市场出口量一度占其出口总量的70%、总销售额的20%以上。
但大量小规模的欧洲制鞋企业力主将中国鞋子挡在门外,他们对手工制鞋的眷恋令人印象深刻。蒲凌尘回忆,他去意大利的鞋厂车间参观时,曾碰到一个满手满身是胶水、油漆的老头走过来握手,那就是这家鞋厂的老板。
而欧洲人对中国和中国制鞋企业的认识,也还停留在多年之前。
就在反倾销税出台三个月后,王振滔应CEC主席卡尔沃的邀请,出席在西班牙举行的当地鞋业论坛。就在这次论坛上,王振滔理解了欧洲对华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背景:他看到CEC一位人士展示满是毛泽东画像的“文革”纪录片镜头,以证明中国是落后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他们对中国认识很浅,不知道中国已经发生了巨变。制鞋业是中国市场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王振滔说。
很快,中国鞋企的老板们便明白了这种认识的后果,以及欧盟这一纸判决的分量。
显然,几乎没有哪家中国鞋企的出口利润率会高达16.5%,王振滔估计当时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在7%左右。这之后,奥康北欧的两家合作伙伴终止了合作,其他合作伙伴也缩减进口量。
当时欧盟的反倾销税涉及中国鞋企1200多家,200多万就业人口,直接导致了东南沿海一批出口导向鞋企的关门。欧委会的数据显示,反倾销之后,欧盟当年从中国进口的鞋子下降了15%,从20.8亿双降到17.8亿双。
在中国皮革协会的协调下,154家中国鞋企积极抗辩和应诉,但随后被欧委会驳回。2006年10月,奥康、温州泰马、广东南海金履和广东万邦等5家企业决定聘请蒲凌尘作为中方代理律师,携其欧洲律师团队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欧委会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违法。
据奥康内部人士介绍,蒲凌尘由商务部向奥康等企业推荐,当时因为打赢温州打火机等反倾销官司而声名鹊起。
王振滔回忆与蒲凌尘见面后感觉此人“很实诚,不夸夸其谈”——蒲凌尘当时向王坦言,此官司打起来耗时会很长,没有把握一定能赢,而且代价不菲。但作为皮革协会理事长的王振滔决定,“打不赢也要打,宁愿被打死不要被吓死,全当交学费学习国际游戏规则”,于是“拉拢”其他几家企业一起,开始了漫长的诉讼。
寻找突破口
蒲凌尘是早年毕业于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的法学硕士,自1989年起先后在欧洲几大律所任合伙人,曾代理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案件六十多起,知名的案件有温州打火机案、黄磷案等。
熟知欧盟《反倾销法》的蒲凌尘,精于寻找反倾销案件突破口。在温州打火机一案中,他抓住“一次性打火机”与出口地打火机产品是差异性产品,不会产生行业损害为由,推翻了对方的倾销指控。而在皮鞋倾销案中,蒲凌尘也发现了类似的突破口,即欧盟对中国鞋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程序错误。
由于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享受市场经济待遇(MET),这使得中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内销价格不能用来比较计算“倾销幅度”(是否构成倾销的标准)。因此,欧盟会取第三方参照国价格作为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在技术上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
此类反倾销调查中,中国企业会应要求向欧盟提出单独审核其MET,即单独市场经济待遇(IT)的申请,而欧盟也有义务对申请做出回应。
但在此案中,尽管奥康等企业于2005年7月25日向欧盟提交了MET核准申请,欧委会却未予回应。2006年1月13日,他们的代理律师进一步敦促欧委会对申请做出回应,四天后欧委会声明说,由于调查正在进行中,无法发表评论。
“立案时,欧委会要求企业提供MET的证明,但又对递交了资料的140多家非抽样企业没有任何说法,打个比方,这就好比上访者递交了材料,却被置之不理一样。”蒲凌尘说。
因此,奥康等企业认为上述反倾销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并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不过,欧委会认为,这并不违背《反倾销法》,根据该法第17条,抽样方法也适用于申请MET的企业。在此案中,它无法一一回应大量企业的MET申请,“那将给调查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且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调查,也会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数据不具备代表性从而无效”。
2010年3月,普通法院支持了欧委会的主张,驳回奥康等5家鞋企的诉讼请求。
“最有意思的案子”
一审败诉后,其他企业纷纷“撤”了,而奥康高管层也对要不要继续上诉分歧严重,反对者认为要继续打这个没希望赢的官司是“白白烧钱”。
关键时刻蒲凌尘给了王振滔坚持的勇气。王振滔回忆,当时蒲律师和其欧洲团队中的英国律师飞到温州,与他深谈一夜。蒲告诉他,自己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认定普通法院“没有真正理解我们的意思”,上诉有机会赢。同时表示,若败诉,不收代理费,奥康只需支付诉讼费和团队中外国律师的代理费。
“这个案子是我个人从业多年碰到的最有意思、运用法律条款和技巧最多的一个案例。”蒲凌尘事后说。
蒲的诚意,使17岁就创业,当过木匠、推销员,节俭到每天的生活成本不到20元的王振滔当即讲了三个字:接着打!
2010年5月,奥康继续“单枪匹马”上诉至欧盟高等法院。
二审中,奥康的辩护律师继续阐述此案最关键的突破点——欧盟在此前对中国企业的抽样缺乏代表性,且在未对中方企业认真审核的情况下,用统一反倾销税率来取代分别税率。
2005年5月欧委会发起反倾销调查后,共有154家中国鞋企应诉,由于被调查企业众多,欧委会依法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来确定倾销幅度。根据事后法院的判决书,欧委会最后选择了其中的13家企业作抽样调查(奥康未在其中)。
抽样调查的涵义是,欧委会对这13家企业的调查结果适用于其他被调查企业,反倾销税的计算依据为抽样企业的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后来,这13家抽样企业未被给予MET,欧委会选择了第三方参照国巴西的三家企业的数据作为“正常价值”。
奥康在上诉书中称,普通法院错误地混淆了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单独倾销幅度”,与未被抽样的市场经济待遇(MET/IT)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两个概念,并以抽样组企业的数据作为该倾销幅度的计算依据。而“单独倾销幅度”的计算过程与评估MET是完全不同的,采样技术清楚地显示了这些差异。
这一次,高等法院支持了奥康的主张。其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第2条(7)(b)条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商品是从中国进口,“正常价值”的确定要根据被调查企业的实质性主张,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来设置调查的标准和程序。在这方面,欧委会有义务评估出口商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使其享有MET,并且有义务去复查上述评估。
高等法院认为,反倾销法第2(7)条只是一条关于“正常价值”如何确定的法律,而反倾销法第17条是一条关于使用抽样方法确定倾销幅度的法律,两条法律在内容和目的上均不同。此案中,显然欧委会没有回复来自个别企业的单独MET申请,而是直接根据相关法条采用了抽样方法。
另一根据,来自欧盟普通法院对一个同类案件作出的不同判决。2012年2月2日,在香港Brosmann鞋业等与欧盟的一桩诉讼案中,普通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写道:根据相关法条,欧委会有义务对一位贸易商的MET申请进行审核。“该义务与倾销幅度以何种方法进行计算无关”,且必须在调查启动的3个月内执行。
基于上述理由,2012年11月15日,高等法院判决普通法院2010年3月的一审判决是错误的,须驳回;取消相关反倾销法规;令欧委会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
“有点意外的是,我们以为这案子会顾及欧盟形象不了了之,没想到还是给了个说法。”王振滔说